起运国(地区)(此栏目是报关单考试的重点栏目) (一)含义解析 直接运输的进口货物起始装运发出的国家(地区)为起运国(地区);或者中转运输货物,我国与发生中转地所在的国家发生的交易(贸易往来),则中转地所在的国家(地区)为起运国(地区)。如果与我国发生商业交易的国家(地区)不是中转地国家(地区),则起运国(地区)仍然是进口货物起始装运发出的国家(地区)。 相关概念: 中转:是指货物由运输工具从一个地方装运发出后没有直接运往目的地而是中途卸下,再换装另外的运输工具运到目的地。 没有发生中转的货物称为直接运抵货物(直接运输货物)。 发生商业交易或者发生商业行为:通常是指发生了买卖关系,也包括租赁、赠送等。考试时开出发票的商家就可以被认为是与我国发生该货物商业行为的商家。比如,进口货物的发票是香港一家公司开出的,就可认为我们是与香港这家公司发生的商业行为。如果货物是从第三国起运在香港发生中转,就可以认定中国香港是起运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与运抵国(地区)和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是我国统计对外贸易数据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统计规则与国际上的规则一致。起运国(地区)与运抵国(地区)和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的概念是根据统计的规则确定的。 因此通过含义可知道: (1)在没有发生中转的情况下,不管与哪个国家(地区)发生的交易,货物起始装运发出的国家(地区)为起运国(地区)。也即直接运抵货物以起始装运发出的国家(地区)为起运国(地区)。 例如,我国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购买的货物在新加坡装船运到我国上海港。则起运国(地区)为新加坡。 再如,我国某公司向香港某公司购买的货物在新加坡装船运到我国上海港。则起运国(地区)为新加坡。 第二个例子中的情形在国际贸易中是很常见的,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商家向另一个国家的商家购买的货物很可能运自第三个国家(地区)。 (2)当货物发生中转时,如果我国是从中转地国家(地区)的商家买进的货物(既与中转地所在的国家(地区)发生交易),则中转地所在的国家(地区)为起运国(地区)。 例如,我国某公司向香港某公司购买的货物,在新加坡装船运到香港后卸下又换另外一条船装运运抵上海。则起运国(地区)为中国香港。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运输情形的货物被称为中转货物,换装运输工具的港口被称为中转地(或中转港)。而因为我国的公司是与中转地国家(地区)的商家发生的商业交易,因此,按规定(统计的原则)中转地所在的国家(地区)就是起运国(地区)。 再如,我国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购买的货物,在新加坡装船运到香港后卸下又换另外一条船运抵上海。这时起运国(地区)为新加坡。因为货物是我国向新加坡的商家购买的,并不是向中转地的商家购买的,所以不把中转地确定为起运国(地区)。 对于发生中转与否,还涉及到装货港栏目的填写。装货港栏目辅导的后面给出了起运国(地区)、装货港与中转和交易之间的逻辑关系表格(见表2—14),供考生参考学习。 (二)填报要求 根据实际发生按海关的《国别(地区)代码表》中的国别(地区)的中文名称或代码填写。 《国别(地区)代码表》中的代码和《币制代码表》中的代码基本一致,教材中这两个表格中的打“*”号的代码都需要记住。而且报关单中涉及到国别(地区)的栏目有几处都要求按此代码表的名称或代码填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该严格按《国别(地区)代码表》中的名称填写,例如,中国香港是起运国(地区),则应该按代码表中的名称填“中国香港”而不能填“香港”(起运国(地区)栏不能这样写,但装货港应填香港)。若起运地区是台湾,则要填写“台澎金马关税区”,不能填写“台湾”或“中国台湾”(见教材《国别(地区)代码表》)。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直接运抵货物以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或地区为起运国(地区)。 (2)对于中转货物: ①发生中转但不是与中转地的所在国家的商家发生的商业行为(买卖关系),仍是以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或地区为起运国(地区)。 ②发生中转并且是与中转地的所在国家的商家发生的商业行为(买卖关系),则中转地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为起运国(地区)。 (三)信息的查找与确定 (1)起运国的信息一般出现在提单、运单中,没有给出提运单的情形需多留意发票、装箱单及其他单证。 (2)直接运输(运抵)的货物: 在提单或发票中Port of Loading后面的地点作为起运地,以此判断起运国(地区)。 在发票或装箱单中使用: “Shipped:From×××T0×××”,或“Shipped per From To ”,“From”后面所跟地点的所在国为起运国。 其他如,Port of Shipment,Airport of Departure, From ××× T0 ×××,Port 0fDispatch,Dispatch Station等都是判断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