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弘智首页 > 初级会计师 > 经济法基础 >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垄断协议

时间:2012-09-05 来源:弘智教育 点击: 次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

  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垄断协议为广义概念,泛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并取得一致后而形成的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根据2010年12月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3)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此外,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数量等内容的垄断协议,旨在避免竞争风险,实施市场垄断,牟取不正当利益,是对竞争最直接的破坏。

  (二)垄断协议的分类

  1、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2、从我国执法体制的角度,垄断协议还可分为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垄断协议。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l 2月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阶格垄断协议进行了界定,即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除价格垄断协议以外的其他垄断协议为非价格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由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非价格垄断协议则由国家工商局依法查处。

  (三)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包括限制商品生产数量和限制商品销售数量两种形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四)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

  1、维持转售价格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实践中,多为供应商对销售商的最终销售价格进行固定或者做出不得低于某一价格水平的限制。

  2、地域或客户限制。所谓地域或客户限制,即供应商对不同销售商的销售区域和对象进行划分,严禁销售商越界销售。

  3、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也称独家交易,通常包括一个或者一系列协议,其中约定供应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区内向销售商独家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同意只从供应商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品,或者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上述两个方面的约束。

  【例题】下列协议中,哪些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A、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B、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C、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D、供应商对不同销售商的销售区域和对象进行划分,严禁销售商越界销售

  答案:AB

  解析:《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两项。

  (四)对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1、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获得豁免:

  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提示:除上述条件⑥外:经营者同时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订立或实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法律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例题】根据反垄断法律的规定,对于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成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下列各项中,属于上述特定种类的可豁免垄断协议的有( ) 。(2009年新制度)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垄断协议

  B.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协议

  C.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垄断协议

  D.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垄断协议

  答案:ABC

  解析: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规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五)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宽恕制度

  宽恕制度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宽大处理,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在宽恕制度的具体适用中,主要有两个具体问题:

  (1)“重要证据’’的界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中所谓“重要证据”应当是能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产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等。

  提示:国家发改委于201 0年1 2月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关于宽恕制度的规定则将“重要证据”界定为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关键作用的证据,并未把对启动调查具有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列入。 (2)区分情况减免处罚的具体规则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第一个主动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全面主动配合调查的经营者,免除处罚;对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其他经营者,酌情减轻处罚;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不适用宽恕的规定。

  提示:《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关于价格垄断协议执法中宽恕制度的适用则有更为具体的规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弘智主页 | 弘智介绍 | 培训课程 |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