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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时间:2013-01-31 来源:弘智教育 点击: 次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在以往考试中各种题型都以出现,考生应重点关注本章和第3、4、5章相结合的不定项选择题;2012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占10分,预计2016年考试中本章分值将15分左右。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征纳双方)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款征收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与范围
  1.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2.税务登记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提示: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内容:
  税务登记内容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证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期限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自行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二)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一)税款的确定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二)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3.代扣代缴;
  4.代收代缴;
  5.委托代征。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调整税额
  (二)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四)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提示:(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之内。(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六)阻止出境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个人财产中,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2012年)
  A.机动车辆    B.金银首饰
  C.古玩字画    D.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对象有两大类:一、主体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二、物的对象是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的类型: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
  二、税务行政诉讼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中,纳税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2012年)
  A.加收税款滞纳金   B.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C.罚款        D.停止发售发票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税务行政复议。对于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应当先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诉讼: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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