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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必读:10种家装投诉不受理

时间:2012-11-05 来源:弘智教育 点击: 次

无法提供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的.这种情况常见于熟人介绍的装潢公司或施工队伍,通常都是通过认识的人介绍找上门来,装修者一般并不了解对方的底细,常常是见不到装潢公司,只和某个联系人保持接触,交了首期装修款后,联系人雇来的施工队就会上门装修,几天后装修者突然发现联系人再也联系不上了,施工队也由于材料不到位而停下来,原来联系人一拿到钱就逃走了。这种联系人大多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没有正规的合同,手机一关机你就很难再找到他了。
 

无法提供家装工程合同和施工企业开具的统一发票以及权益被侵害的证明,证据的.
装潢公司签订合同相信大家都知道,可一些具体环节同样不能忽视,比如装修一定得索要发票,许多装潢公司会在最后开具一张包括所有装修内容的大发票,并要求您缴足税金,如果您对税金有疑问,也可以不交,可发票就不能给您,这样一旦出了问题就无法投诉,还有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对方使用的营业章是否正规,否则虽然有合同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在半包装修中,有一些材料由业主购买,装潢公司安装,责任难以确认,根据原告举证原则,装修者必须通过相关机构的检测才能进入诉讼程序,所以有不定期安装要求的项目尽可能让厂家安装或干脆让装潢公司全权负责。
 

装修者与家装企业中的员工私下交易而引起装饰纠纷的
这一般能在公司合同手续的履行上看出端倪,员工瞒着公司私下交易都会对装修者采用一些表面打折、优惠、逃税的手段,而在正规的合同手续方面百般拖延,总想避开走正规渠道,消费者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家装工程的价格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而又对合同价格提出异议进行投诉的
这类问题多是由于装修者没有认真准备或是对装修市场的价格了解不够,或是和装潢公司沟通不善造成误解,可是装修时被一些不负责任的营销人员的甜言蜜语所哄骗,从而草率签订合同所致,造成自己在法律上的被动。这样的投诉除非能够证明装修合同明显地有背公平原则才能有效,这样的取证非常复杂,奉劝大家还是把工夫多用在装修前,合同签订要慎重。
 

双方之间已达成协议,业主无法申明新情况、新理由的
在装修者设计前期,装修者对装修还没有达到一个完全成熟的阶段,很难一下子想清楚要装修成怎样的一个家,开始大多会听从设计师的建议,有时候设计得复杂了或是超出预算了再要削减费用或更新签订了的设计合同,装潢公司从经济角度出发很难同意,而此类诉讼相关机构也难以处理。所以装修者在设计前期还是应该抱着从简的原则,毕竟今后和装潢公司谈添置一处设计比削减一处要容易得多。
 

对存在的争议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长期以来在质量检验、鉴定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检验鉴定技术也越来越先进、科学,但同新型材料的问世速度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另外涉及许多方面的保密技术而受到阻碍。导致一些新技术产品无法进行质量检测认定,也就无法进一步认定责任人,此类投诉无从着手。只能希望消费者在选择产品的时候考虑到这个因素,大众经典产品一般比较耐用,故障率低,售后服务也有保障,应当成为首选。
 

超过家装工程约定的保修期,被诉人不再承但违约责任的
对装修服务的范围和条款要仔细查询,尤其是半包的装修者,装潢公司的保修期一般不会超过2年,而很多装潢公司建筑材料的保修期限相对会更长,这中间就会遇到一个问题:那些业主自己购买,装潢公司安装的产品出了问题应该怎么办?如果在双方保修期之内,那么要找质量检测部门确定赔偿责任。可如果在装潢公司的保修期之外而在产品保修期之内呢?这就会产生因为安装不够好而使产品寿命打折扣的问题,3年保修的产品到了装潢公司手上安装只保2年,这样装修者可能贪便宜找装潢安装省下的几十块钱在2年后随时可能打了水漂。
 

投诉人因自身不遵守适用规定导致家装工程出现问题的
业主坚持对承重墙和水管线路进行违反安全条例的改动,这种情况在崇尚个性化装修的今天尤其普遍,许多结构性变动的原则从居住安全变成了不被物业发现。结构一旦发生变动,势必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也许求得了房子一时的赏心悦目,而日后付出的代价可能是生命,实在是得不偿失。
 

委托他人投诉,没有出具委托权书的
长期居住于外地的装修者容易碰到这样的问题,按照原定的装修时间自己可以监督完成整个工程,可一旦遇到麻烦,工期延误,甚至要牵扯到诉讼,而自己又不能长期留下来怎么办?只有委托家、亲友代为办理,就需要开具委托授权书,其实如果在本地有亲友倒不如在装修之初就请求其一起参与,合同签订也可以让亲友代为签署,如果碰到麻烦导致工期拖延,或是要进行诉讼就不需用烦琐的法律委托手续,也不需要自己直接对簿公堂,只要家人出面就可以解决。
 

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已受理或处理的
熟悉了审判等程序的人知道,装修类的投诉,如经过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已受理或处理的,原则上不再重新受理,对诉讼程序之前要尽可能多的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一次就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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