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 (一)含义 备案号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向海关递交的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如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加工贸易电子账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实行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原产地证书编号、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编号等。 备案号的字头为备案或审批文件的标记,如下表所列:
1.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2.备案号的标记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征免性质”、“征免”、“用途”及“项号”等栏目相协调。 3.加工贸易项下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后续退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外的货物,本栏应填写加工贸易手册编号,不得为空,如“C57205711700”、“B57707170022”、“E09088322223”。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填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填总册号。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本栏目填加工贸易手册的编号。 4:进出口征减免税审批货物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如“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填报“222010870142”。 对正在办理减免税申请的审批,而货物已进境,经海关核准凭担保先予以放行的,报关单上的“备案号”栏可免予填报。同时应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的“备注”项中注明“后补征免税证明”。事后根据所申请的减免税实际结果,删除或更正原报关单的相关栏目。 加工贸易成品转为享受减免税或需审批备案后办理形式进口的货物,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等审批证件备案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并在进口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在出口报关单的“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5.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在“备案号”栏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的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在“备案号”栏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编号第6位为“D”的电子账册备案号。 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或者从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外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6位为“D”的电子账册备案号;出口加工区企业维修、测试、检验、展览及暂准进境货物运往境内区外,本栏可不填报。 6.进口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香港CEPA、澳门CEPA项下进口货物,本栏填报“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如“Y3M03A000001”;其他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均不在本栏填报原产地证书编号。 7.对减免税进口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或免予填报。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报关单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进口减免税设备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因故发生直接退运时,其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允许为空。 8.进口适用ITA税率的商品填报用途认定证明的编号。 9.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栏为下列表中的监管方式(部分)时,“备案号”栏应填报与其相应的编号,不得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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