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头部分包括30个栏目。
一、进(出)口口岸
(一)含义
进(出)口口岸亦称关境口岸,本指国家对外开放的港口及边界关口,具体而言是指设在一国关境内的对外开放的国际运输港口、国际民航航空站(港)、国际运输铁路车站、国际邮件交换局(交换站)、跨国(境)输出输入管道(线、网络),以及位于关界的国际运输公路通道等经一国(地区)政府批准的进出境地点。但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进口口岸和出口口岸特指海关名称。
(二)填报要求
1.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进入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运出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指国家正式对外公布并已编人海关“关区代码表”的海关的中文名称及四位代码。例如,上海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00,浦江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01,吴淞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02,浦东海关的关区代码为2210。其中,2200表示为整个上海海关关区,2201、2202、2210表示为上海海关的隶属海关代码。“关区代码表”中有隶属海关关别及代码时,则应填报隶属海关名称及代码。如货物由天津新港进境,“进口口岸”栏不能填报为“天津海关”+“0201”,而应申报为“新港海关”+“0202”;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口岸”栏,应填报货物实际运出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如货物由上海吴淞港出境,“出口口岸”栏申报为“吴淞海关”+“2202”6若“关区代码表”中只有直属海关关别及代码的,填报直属海关名称及代码,如西宁海关,应填为“9701”。
2.特殊情况下,“进口口岸”栏或“出口口岸”栏按以下方式填报:
(1)加工贸易货物,填报货物限定或指定进出口岸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限定或指定口岸与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不符的,应向合同备案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填报。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3)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4)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5)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货物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6)无法确定进出口口岸的货物,填报接受货物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7)部分汽车、船舶、港机维修备件、药品、麻醉药物、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胎类激素指定进口口岸,出口轻(重)烧镁、蚕丝、麻黄素、卷烟、红松子、松茸等要严格按许可证核准的口岸出口,并正确填报海关名称及代码。
(8)对业经整合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内企业进出区的货物,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进(出)口口岸”栏,应分别视情况填报如下:
对特殊区域内企业实际进(出)境货物,应填报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对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进出的货物,应填报本特殊区域的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对在本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应填报本特殊区域的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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