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链接】合伙企业也是非法人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企业。“法人”的特征之一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公司是以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提示】该自然人应为“一个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因为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是外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提示】“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出资方式,只有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方式出资,其他形式的企业均不能以劳务方式出资。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均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链接】(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2)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三)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该企业的事务,并明确乙对外签订合同超过10000元需经甲的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丙签订一份标的额为15000元的合同,且未告知丙其对外签订合同所受到的金额限制。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甲并不能以乙超越职权的限制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丙。 (四)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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