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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时间:2013-02-26 来源:弘智教育 点击: 次
  • 知识点:
  •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购买股权而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
  (2)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同时增资(包括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的注册资本=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增资额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重点)
  按照并购的不同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出资期限可以作如下的分类:
  (1)从境内企业“原股东”处认购“存量”股本或者资产
  ①一次缴付对价
  ②分期缴付对价
  (2)资产并购对价部分出资与其余部分出资的结合出资期限
  (3)从“境内企业”处认购其“增资”的股本
  (4)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出资期限
  ①现金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非现金资产出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4.其他特殊规定
  (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3)境内公司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公司的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即:注册资本=中方出资额+外方出资额。
  (1)出资比例。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减资。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实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审批。
  (3)增资。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4)增资、减资的程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审批机关批准、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即: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借入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
  3.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
  (2)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得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3)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4)只有中国合营者才能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5)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4.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1)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
  (2)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次出资应不低于总出资额的15%,在3个月内缴清。剩余部分出资,则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2010年单选题】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过半数通过。
  但下列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资产抵押;
  (4)合作企业解散;
  (5)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提示】较之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董事会特别决议多了2项:资产抵押和变更组织形式。
  4.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限
  1.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2.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
  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2.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2011年判断题】
  1.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三)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
  2.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四)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I90日内缴清。
  (五)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六)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由外国投资者自行设置。
  (七)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链接3】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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